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手机]为了买"三星"不再"伤心"我已将三星公司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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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王xx 男

  被告一:深圳市天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住址:长沙市解放西路24号第001栋3楼

  电话:0731-4450613 4450612 4159870

  法人代表:陈力 该公司经理

  被告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区微西区9号

  电话:022-83966747

  法人代表:卢基学 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长沙至深圳来回车费 574元、误工费160元、住宿费500 元,并赔偿三星F258手机一台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或由被告一退还三星F258手机一台并赔偿三星F258手机一台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08年5月16日在深圳出差期间购买了被告二生产的串号是359338011249753的“三星SGH-F258”手机一台,价值1500元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5月20日回到长沙后该手机发生严重故障而无法使用。根据该产品内附说明书,原告携带该机来到被告二在湖南的授权服务中心即被告一处要求换机。被告一经过对该机进行检测后,认为该产品确实存在缺陷,符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里的换新条件,在收走了原告有质量问题的手机后,开出了一张工单号是“M710338746”的“三星移动电话检测工单”(以下简称检测工单)。原告当即要求被告一立即为原告更换同型号的新机,却遭到拒绝。既然被告一是被告二的授权服务中心,是代表被告二来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三包服务的,为什么对消费者的三包服务却无端推委?被告一一再向原告解释,要想拿到新机,必须在30天内拿检测工单再去一趟深圳,如果超过30天,该手机即被被告一没收了,这是被告二对授权服务中心作的规定,全国都一样。被告一还反复说深圳不太远,似乎原告应该庆幸自己好在不是在乌鲁木齐买的。原告作为消费者,由于被告二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该产品被被告一以换新的名义收走了,却不提供新机,而要换个新的原告还得去趟深圳。可见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愿意去趟深圳,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八款以及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原告去深圳的来回车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均应由两被告承担,还应赔偿原告同型号手机一台;或者退还原告原手机并赔偿同型号手机一台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xx

  2008/5/25

   民事诉状

  原告:黄xx

  住址:

  被告一:深圳市天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住址:长沙市解放西路24号第001栋3楼

  电话:0731-4450613 4450612 4159870

  法人代表:陈力 该公司经理

  被告二: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微电子工业区微西区9号

  电话:022-83966747

  法人代表:卢基学 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一退还原告“三星SGH-CC03”手机一台,并赔偿“三星SGH-CC03”手机一台,由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星移动电话检测工单”上的“备注:1.此检测单在出据之日起30内有效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2. 用户持此检测单和发票原件到经销商处换取新机。”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一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手机号码的行为违法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2008年5月10日在长沙购买了被告二生产的串号为:353006029910205的“三星SGH-CC03”手机一台,价值350元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5月15日该手机发生严重故障而无法使用。根据该产品内附说明书的指引,原告携带该机及保修卡、发票原件来到被告二在湖南的授权服务中心即被告一处要求换机,被告一还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手机号码,因为《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并没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及手机号码,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要求是违法的,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原告当即予以拒绝,但被告以此为要挟而拒绝接收,原告迫于无奈只好提供。被告一经过对该机进行检测,该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认为符合三包规定里的换新条件,在收走了原告有质量问题的手机后,开出了一张工单号是“M710338675”的“三星移动电话检测工单”(以下简称检测工单)。原告当即要求被告一立即更换同型号的新机,却遭到拒绝。既然被告一是被告二的授权服务中心,是代表被告二来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三包服务的,为什么对消费者的三包服务却无端推诿?被告一一再向原告解释,要想拿到新机,必须去经销商处拿手机。被告一还告诉原告,该型号的手机是由深圳市天音通讯有限公司做的国内总承销商,该公司在湖南有分公司。原告又拿着检测工单去了深圳市天音通讯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该分公司不但不提供新机给原告,还态度极其恶劣告诉原告,这台手机是外省货,要想换新请去外省。原告要他们告诉原告什么是外省货、什么是本省货,原告这台手机是哪个省的货,他们也不告诉原告。由于是被告一以换新的名义收走了原告的手机,回过头来原告又找到被告一要求退还原告原机,被告一告诉原告,他们作为被告二的授权服务中心,并没有提供新机的权力,也不能够退还原机,他们只负责检测开单,而换机必须找经销商,如果本省的经销商通过手机串号查出你是外省货源则会拒绝为你换机,这是被告二作的全国性的规定。为了印证被告一的说法,原告致电被告二的服务电话8008105858得知被告二确实是这样规定的。

  原告合法购买了被告二生产的手机,由于手机出现了质量问题,换来的却是被告一给原告的一张纸,要换新机原告却找不到地方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由此可见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

  被告开出的检测工单上的“备注1. 此检测单在出据之日起30内有效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该条款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务追诉时效是24个月。而被告却自行对中国消费者规定如果购买了有缺陷的三星手机,在收走原机开出检测单后立即要去原购机处拿新机,而不论原购机处在哪里,否则30日后,这台手机就不是你的了,变成了被告的财产。被告如此歧视中国消费者不知道法律依据在哪里。

  被告开出的检测工单上的“备注2. 用户持此检测单和发票原件到经销商处换取新机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该条款也是不合法的。既然被告一能为原告开出“检测工单”可以为原告更换新机,就说明被告二生产的该产品是存在质量问题的,而被告一是被告二的授权服务中心,是被告二进行三包服务的代表。被告一对产品的检测行为等同于被告二,在检测单开出以后,原经销商对原告的有关三包的责任和义务就已经转移到了作为生产者的被告身上,既然被告承认了产品有质量问题,可以更换同型号的新机,就不应该再无理拒绝。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生产者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八款以及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华为告三星什么手机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xx

  2008/5/25

标签: 三星公司 三星 法院 伤心 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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