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者手机版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嫌犯脱逃如何处理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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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13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脱逃者手机版攻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

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

(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3〕75号《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身患严重疾病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脱逃者手机版攻

  经研究脱逃者手机版攻,批复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脱逃者手机版攻。未能依法办结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脱逃者手机版攻

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追捕活动脱逃者手机版攻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全面审阅案卷材料脱逃者手机版攻。经审查,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批复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脱逃者手机版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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